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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以案释法丨食品安全需保障 非法添加不可为

【字号:    】        时间:2026-03-16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一组组浸润民生温度的检察履职数据成为代表们的热议焦点。恰逢“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以这起身边案例警示: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案情回顾:2022年9月,石某某注册成立一家加工厂,从事食品调味料生产经营活动。2023年至2024年,石某某先后两次向该厂炒制的紫苏酱中违法添加罂粟壳粉末,并通过渠道销售非法牟利。案发后,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石某某依法提起公诉。最终,石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不可触碰的红线。

  经营者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用安全、健康的产品赢得市场,严禁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严禁生产销售“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以及不明来源食品。

  消费者购买产品时认准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生产厂家,拒绝“三无”食品,如遇过期、变质食品,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馈,也可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线索,检察机关将依法履职,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为“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