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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长江禁渔期电鱼捕捞,一男子被判刑!

【字号:    】        时间:2025-10-09      

  长江十年禁渔是保护水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政策,但仍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近日,由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宣判,被告人谢某被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案情回顾:2024年9月的一个夜晚,谢某在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使用电鱼方法非法捕捞各类渔获物,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谢某被依法判处管制四个月。

  检察官提醒:2021年1月1日开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202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考察时强调,“坚定推进长江十年禁渔”。

  本案中,谢某所使用的电鱼方法,是一种毁灭性的捕捞方法,被称为“绝户”捕捞。电极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鱼类丧失繁殖能力,甚至直接致死,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同时导致水质恶化。谢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治。

  禁渔区、禁渔期: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禁捕的决定》,长江干流湖北段自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禁用工具:适用农业农村部出台的标准,包括《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目录》中的10类36种等。

  禁用方法:主要是指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

  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禁渔相关规定,深刻认识到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的法律后果。如若发现相关非法捕捞行为,请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