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检察官,我错了,我不该伪造假证明。”公开听证会上,余某某声泪俱下地对检察官说道,但是再多的语言也无法挽回她被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余某某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余某某以“产后哺乳”为由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法院依法就是否对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向江夏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受理此案后,承办检察官发现余某某已有两次因怀孕暂予监外执行,有通过怀孕逃避法律制裁的嫌疑。承办检察官调取罪犯余某某的出院证、住院病案及医学出生证明存根,审查发现罪犯余某某的住院病案、出院记录等显示罪犯余某某被诊断为“胎死宫内”“单胎死产”。另外查明,罪犯余某某向江夏区人民法院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中的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母亲姓名等都与医院的病案资料不符合,该医学出生证明系伪造。调查结束以后,江夏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多方意见,各方一致同意“罪犯余某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结论。
江夏区人民检察院回函法院,建议对余某某不予监外执行,同时针对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但是刑期未满的情况,分别向司法行政部门和法院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的,应当被收监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在哺乳期满后,应当主动配合收监工作,执行原判刑罚剩余刑期。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