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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可真“刑”!

【字号:    】        时间:2025-01-21      

  春节临近之际,烟花爆竹销售也迎来了旺季,有些人从中发现了“商机”,为牟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2023年12月,刘某某、涂某某和罗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利用刘某某租赁的本区郑店街一仓库,大规模经营烟花爆竹。后该仓库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扣烟花爆竹5000余件,被查扣烟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1632元。现已初步查明,该储存点已累计对外销售烟花爆竹2031件,共计63732元。最终,三人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依法处理。

  

  检察官提醒:
  一、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非法制造、出售、运输烟花爆竹均属于违法行为。未经批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至10万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广大居民朋友们要增强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如需购买烟花爆竹,一定要到正规合法的销售场所进行购买,并严格遵守相应的烟花爆竹禁燃规定,此外,一旦发现不法分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应及时拨打举报电话,实施监督。
  
  法条链接: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