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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工作报告

【字号:    】        时间:2022-04-20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江夏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9年工作回顾

    一年来,区检察院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力监督下,紧紧围绕区委“一一六”中心工作部署,持续深入服务“三区战略”,连续实现稳居全市检察机关第一方阵前列的工作目标。一年来,共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7231,提起公诉992人,同比分别上升24.9%和20.5%;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形监督131件次,发出各类检察建议116,同比分别下降42.3%和45.8%。

    一、围绕中心善作为,优化服务助力江夏高质量发展

    历史,总是在一些特殊年份给我们以汲取智慧、继续前行的力量。今年喜事多大事多,区检察院始终围绕全区大局,用心用脑用力,持续优化检察供给,为江夏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检察贡献。

一是全力推动平安江夏建设。立足检察职能,不断总结完善检察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和系统性,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犯罪和邪教组织犯罪,严惩故意伤害、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共批捕98人、起诉90人,有力维护全区社会稳定有序。在“两节”“两会”、国庆、健博会、军运会等重要敏感节点期间,及时坚决亮剑,依法精准打击出于非法目的的抗法、缠访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敢于公然妨害警察执行公务、随意殴打法官、无故侵扰监委正常办公秩序等极少数特殊刑事案件,我们态度鲜明,快捕快诉,依法为兢兢业业、履职履责的执纪执法人员“说句公道话”;对九次进京非访的徐某某2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在全区昭示法绝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底气和自信。

    二是全力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投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线,主动把自己作为生力军摆进去,以零容忍态度对黑恶势力重拳出击,共批捕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37人,起诉33人。力求将工作做到极致,除院领导必须带头办理黑恶案件外,还从全院调派业务骨干组建专业办案组,举全院之力保障涉黑恶案件在检察环节快速高效优质办理。对称霸东湖高新、民怨沸腾,犯下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多项罪行的甘某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3严审细查,提出补充侦查意见28条。在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上,市检察院主要领导作经验交流时充分肯定了区检察院的做法。

三是全力参与碧水蓝天保卫战。江夏是我们共同的家园,三分山三分水,是我们江夏人心中最美的风景,我们始终活跃在一线,为江夏越来越美尽到一份责、出好一份力。持续推进“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和“长江大保护”检察专项工作,督促行政部门落实当事人生态补偿费用,修复被污染、破坏农林耕地和水域。对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狩猎等破坏环境犯罪批捕、起诉55人。对打着生态修复幌子行盗采矿山之实的曹某44个犯罪团伙予以严惩,让破坏生态环境、攫取自然资源的犯罪分子承受应有的法律代价。

四是全力护航经济健康发展。我们对市场主体的法律诉求绝不轻易说不,准确把握刑事政策和法律适用的边界,不断提升通过法治方式服务经济市场的能力和水平。批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传销、集资诈骗等金融领域犯罪12人、起诉22人。在全市率先起诉一起涉案金额达到3600余万元的“善林金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5。坚决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对强迫交易、合同诈骗、串通招投标等犯罪批准逮捕9人,提起公诉7人。在对民营企业的法律需求上更加理性,做到能不捕不捕、能不诉不诉,对认罪悔过、情节轻微的民营企业四类人员6和创新人才等依法不批捕、不起诉10人,对确无羁押必要的3名企业家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让他们回归企业安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司法实务上的不平等对待,真正实现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7。打通司法救助和脱贫攻坚的法律通道,为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及家属发放司法救助资金11.5万元,坚决防止和纠正由于机械执法造成的因案致贫和因案返贫,为精准脱贫助一臂之力。

二、聚焦监督谋合力,深耕细作倾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检察机关参与推动司法社会治理现代化,唯有树立双赢共赢多赢理念,损则同损,赢则共赢,检察监督就能把分散的社会资源汇聚起来,共同着手,管住任性不法行为,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坚强的检察保障。

一是刑事诉讼监督发力提效。发挥好检察机关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的优势,注重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加强类案办理的研究,做到“在支持中监督、在监督中支持”。如曾某等1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办理过程中,我们以还原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排除案件瑕疵为目的,经常提出法律监督意见,督促该案追缴“黑金、黑财”3900余万元,推动案件在法定期限内顺利审结,积累了在办理重特大复杂案件中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好做法好经验。共书面纠正刑事诉讼中的违法情形85件次,监督立案40件,监督撤案33件,追捕追诉74人,提出抗诉3件,决定不批捕102人,不起诉45人。落实国家主席特赦令8,就4名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依法向执行机关发出特赦检察意见书,彰显中国之治的制度优越。对认为无羁押必要性的在押人员,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58条,办案单位采纳47条。开展社区矫正人员动态执行监督,把监控捕捉、手环定位等信息技术应用作为检察监督支撑,发现 2名缓刑罪犯在考验期内多次无证驾驶的违法情形,经检察建议,区法院依法裁定收监执行,省检察院对此做法给予肯定并随即在全省部署专项清查活动。

二是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稳步发展。把行政机关反映较为突出的非诉执行问题作为检察监督的重点,对行政机关正确履职行为依法予以支持,共审查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60件。在办理“建宁公司缴纳区生态环境分局罚款”终止执行监督案时,我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认真听取区生态环境分局意见,多次咨询有关专家,形成共识后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恢复执行,与区法院合力维护依法行政的刚性和权威。积极响应区委区政府决策,对涉及公共权益公共安全的难事大事不回避不推诿,如长江金口段军用码头上的军用船舶停靠污染的历史遗留难题,多次主动汇报,反复争取省市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支持,协调军方下决心将13艘军队船舶无条件迁移,使困扰我区多年的烦心事揪心事顺利解决。军运会前夕,对群众反映强烈、省市高度关注的长山口垃圾场污染问题,在有关部门拟对区政府发函提出环保公益诉讼建议的敏感节点,我们根据污染成因和调查事实,有理有据及时智慧提出检察责任意见,受到上级部门和区政府高度重视,促使上级有关部门正确处理,有效化解了重大风险。

三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事关千千万万家庭,国家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重视未成年人工作。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我们长期通过法律宣讲、个案办理等途径,用法的理念、法的方式关注、呵护未成年人成长。年中,区政府和我们,以及区教育局、区妇联、团区委等多家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就校园欺凌、性侵未成年人等社会热点问题,共商落实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9举措,共议未成年人保护社会体系完善,在全区最广泛地凝聚力量。一年来,严惩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依法批捕31人、起诉39人。

四是内部监督规范有序。对检察环节的全部办案活动实行网上全流程监控,网上预警和提醒105次,发出书面流程监控通知书51份,案件管理部门实现了对业务部门办案全程可看、可查、可控。案件办理完毕后,通过承办检察官自查、部门负责人抽查、质量评查组集中查等方式,评查重点案件120件,发现瑕疵问题42处,限期全部整改到位。区人大常委会听取我院案件质量评查的报告后,作出“满意”的决议意见。落实并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接待律师阅卷210人次,制作电子卷宗6271641卷,提供网上案件绑定查询183次,当面听取辩护人意见45次,接受书面辩护意见111份,为律师办案提供便利。

三、深化改革显亮点,持续奋斗努力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善为者常成,能行者常至。检察机关一直在改革的前沿,叠加的改革任务,成就了检察人面对困难不退缩的勇气,造就了检察人面对问题迎着上的锐气。从来没有坐享其成的收获,只有不懈的努力奋斗,听到的才会是自己的好消息。

一是稳妥完成内设机构改革。按照省市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在区委鼎力支持下,我们按业务门类对原有13个内设部门进行重组,合并减少4个内设部门,如期平稳完成“七部一局一队”的内设机构改革工作。认真落实“捕诉一体”司法改革,决定由同一检察官负责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检察官在作出是否逮捕决定的同时,必须确定案件侦查方向和取证重点,为案件提起公诉打下坚实基础。实行“捕诉一体”以来,审查起诉案件办理周期同比下降59.3%,退回补充侦查率同比下降5%,“案-件比”10保持在1.33的较低水平,稳住了队伍、稳住了业务。

二是持续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以程序简便化、证据实质化、责任清单化、监督规范化为目标,着力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实践路径,在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基础上,把牢提前介入、捕后补侦、诉前量刑三道法律监督关口,提速案件办理,提高案件质量,共办理认罪认罚案件704件,占案件总数的91.1%,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88.9%,适用率全市第一。发挥好员额检察官在认罪认罚从宽中的主导作用,探索建立故意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的不起诉适用客观标准,同步做好刑事和解、释法说理等工作,对认罪认罚并达成和解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起诉40人,在降低诉讼成本的同时主动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加大智慧检务建用力度。依法依规启动检察技术综合楼信息化改造项目,智慧迎宾、智能演播、智联平台等由蓝图逐一变成现实。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我们对在大数据、人工智能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的基层检察院,着手分批次派出业务骨干上门取经求宝,按照先购买后开发的思路,全力打造符合基层需要和江夏实际的检察办案办公办事小软件合成系统,真正做到“把能交给机器做的事交给机器做”,充分发挥现代技术在提高诉讼效率、规范检察办案中的重要作用,为检察工作插上科技“翅膀”。

四是主动融入反腐败工作大局。共受理监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715人,决定逮捕6人、提起公诉14人。积极参与市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健全监检办案衔接机制,与区监委在全市率先出台《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在省纪委监委调研座谈会上专题汇报此工作做法,得到肯定。

四、勤练内功图自强,夯实基础全力锻造铁一般检察队伍

检察事业发展壮大,关键在队伍。我们坚持将培养优秀检察人员作为适应新形势、落实新要求的必由之路,持续推进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打造一支让党委放心、让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一是强化党建统领,狠抓政治建设。贯彻落实《政法工作条例》,主动向区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案件情况,不折不扣执行区委各项决策部署。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自制学习读本,组织集中研学,认真落实党员干部“七个一”活动要求,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推动教育成果转化,在全院部署“让成绩看得见、让问题看得清”大调研,从出现的问题入手,下决心解决了诸如少数聘用人员社保缴纳历史欠费等一批政策性强的遗留老问题。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对全院干警意识形态情况定期排查、研判,筑牢防线,确保检察机关意识形态绝对安全。

二是强化素能提升,狠抓教育培训。组织开展7期“检察官大讲堂”活动,院领导、科室负责人围绕执法理念、证据审查、调查讯问、出庭应诉等传道授业,答疑解惑。安排21名优秀干警赴浙江大学、复旦大学脱产培训,联合区法院举办“宣传调研交流分享会”,开展“读万卷书,更要行万里路”活动,丰富知识储备,开拓视野眼界。鼓励干警撰写案例分析,开展实务调研,在各类学术期刊发表论文67篇,其中13篇优秀论文被省、市法学会研究成果集收录。

三是强化从严治检,狠抓纪律作风。全面落实“两个责任”,认真开展“正风肃纪,争做好干警”教育活动,严格执行《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和“三个规定”11,加强和完善日常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严肃项目管理,持续释放纪律越往后越严的信号,以敬畏之心正确看待院党组对违纪违法线索零收到的现象,常念“婆婆嘴”、常怀“菩萨心”,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将警示教育、经常提醒、交心谈心相结合,从严管理和从优待检相结合,确保检察队伍思想稳、人心齐。

四是强化人民监督,狠抓检务公开。诚恳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通过检察公众开放日、观庭评庭、社区矫正活动等,丰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的途径和方式。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案件评查等检察工作,及时办理、反馈监督意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在官网、官微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1273条,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692份,在新华网、人民网、《长江日报》等各类媒体发布检察宣传稿件1800余篇,全面展示检察工作实绩,真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看似寻常最奇崛,成如容易却艰辛”。各位代表,回首过去一年,我院在连年积累稳步向好的态势中,继续取得了一些成绩:荣获市级以上集体荣誉9项,50名干警获得表彰。择优选升了4名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三级、四级高级检察官,完成了2名调研员晋升推荐工作,1名副检察长到中心城区院交流任职。取得这些成绩,既是全体夏检人团结奋斗、砥砺奋进的结果,更是区委正确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关爱支持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区检察院,向所有关心支持帮助检察工作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回顾2019年,区检察院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和困难:一是法律监督工作不平衡不充分,监督理念、监督效果需要在服务大局中进行丰富和提炼。二是“普通案件办理要增强政治性、重特大案件办理要增强法律性”的办案要求和案多人少的司法实际相冲突,办案效果仍需提高,案件监督仍需加强。三是在认罪认罚、监检衔接、智慧检务等特色工作方面还需要探索,尤其是借助外脑、借力技术方面未形成体系化,亮点工作持续发展后劲不足。四是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班子配备和专业人才培养等还需要加大力度。以上困难和不足,我们将加强研究、努力破解、持续改进。

 

2020年工作思路及安排

2020年,我们将坚决落实区委和市检察院工作部署,推动检察工作再上台阶,努力为加快江夏高质量发展作出检察应有贡献。

一是毫不动摇加强政治建设。学思践悟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中国之治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高法治应用能力和水平,切实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于检察工作全过程。

二是倾心尽力服务发展大局。立足检察职能,对标全区大局,全力维护全区社会安全稳定。创新社会治理新模式,促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新格局。

三是持之以恒强化法律监督。深耕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持续加强对侦查、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的监督,主动围绕征地拆迁、项目规划、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开展监督,增强行政检察监督影响力。发挥公益检察在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领域的积极作用。

四是有条不紊深化检察改革。完善检察官办案监督考核体系,健全常态化考核及员额退出、增补机制。持续升级智慧检务建设,积极推动政法系统跨部门数据共享。继续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衔接,为反腐败工作大局贡献“夏检智慧”。

五是坚持不懈巩固自身基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树榜样、立标杆,激励广大干警敢担当、勇作为。全面压实“两个责任”,强化执纪监督,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确保公正司法、廉洁司法。

各位代表,“浩渺行无极,扬帆但信风”!新的一年,我们将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认真执行本次大会决议,守初心、担使命、勇作为、促发展,在江夏深入实施“三区”战略,冲刺千亿城区的伟大实践中书写江夏检察的荣光。

 

 

 

 

报告名词注释及案件情况介绍

 

1、报告中相关数据统计起止日期为2018121日至20191130日。

2、徐某某寻衅滋事案:2017年以来,徐某某在无政策依据的情况下,多次向区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无理诉求,20171031日至2019121日,徐某某先后九次前往北京市重点地区进行非法上访,通过向政府施压方式,意图实现其无理诉求。期间,徐某某累计被公安机关训诫5次、行政拘留4次,还向相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强行索要人民币1000元。201937日,区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徐某某批准逮捕,并于同年1030日提起公诉,同年129日区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3、甘某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06年以来,甘某某纠集多人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长期盘踞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谭村等地,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非法控制当地建材供应及机械租赁市场,谋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扰乱了当地的正常社会经济秩序。区检察院已对该犯罪组织中的36人批准逮捕,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4、曹某等人矿山盗采案:20178月起,曹某伙同严某等人在本区乌龙泉街灵山村老灵山洞附近,以山体修复项目为名,非法盗采矿石获利,导致矿区生态环境严重受损。2019424日,区检察院对曹某等10人提起公诉,目前案件已开庭审理。此外,区检察院还先后对商某、查某、田某等三个非法采矿犯罪团伙共12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5、“善林金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310月起,“善林金融”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在全国29个省、直辖市设立1120个分公司及门店,还创立“善林财富”等四个线上投资理财平台,以高回报为诱饵,向62.67万人非法吸收资金718.45亿余元。截至案发,共有17.35万人的213.74亿余元的资金尚未兑付。20159月,“善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江夏区北华街分公司门店成立,门店经理李某带领曹某、杨某等10余名业务员,利用高额回报为诱饵,先后与60余名被害人签订投资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达3600余万元。目前,区检察院已对涉案的6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4人已判决,另2人在法院审理中。

6、民营企业“四类人员”:指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关键岗位工作人员。

7、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陕西检察机关调研时指出:保护民营企业,就要政策倾斜,才能实际做到平等保护,这在当前具有更为特殊的意义,是与美、西敌对势力作斗争的需要,是保障民生的需要,是形势发展稳定的需要。

8、国家主席特赦令:20196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9、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201810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真分析了检察机关办理的性侵幼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具体建议。因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10、“案-件比”:这一概念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一项检察管理指标。其中,“案”是指受理审查起诉数,“件”除了“案”本身外,还包括该案可能涉及的“退回补充侦查、不批准逮捕复议、复核、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15种业务活动。如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当案件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时,“件”数就增加1次,“案-件比”=“件”/“案”。“案-件比”的理想状态为“1”,即一个案件在一次审查处理活动中就做到案结事了,“案-件比”越低,反映出的办案质量、效率越高,案件办理的效果也越好。

11、“三个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有关单位先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