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工 作 报 告
——2016年12月4日在江夏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熊昭辉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过去的五年,是江夏抢抓机遇、快速发展的五年,也是检察工作履行职责服务大局、改革创新全面进步的五年。五年来,区检察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践行“五大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区委“一个率先、四个示范”部署,强化法律监督,深化司法改革,加强队伍建设,全面履职尽责,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主动适应经济社会新形势,积极服务全区工作大局
服务经济发展。深入贯彻省委政法委“十六条意见”⑴和省检察院服务非公经济“鄂检十条”⑵,准确把握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等法律政策界限,注重保障涉案人员合法权益,先后组织召开非公企业人士座谈会30余次,走访非公企业60多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28场次,对非公企业提出预防检察建议23件,制定检察机关《服务通用园区发展实施意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进一步维护和优化投资、创业、发展环境。
参与法治建设。推行检察官以案释法活动,深入各机关单位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62场次,开展送法进校园、进农村、进企业、进社区、进机关,充分运用检察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案件信息公开网等平台,增强法制教育覆盖面和吸引力。推动“两法”衔接⑶平台建设纳入政府绩效目标考评,分别与12个行政执法单位建立了网上执法信息实时共享平台,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12件,切实提高了公务人员的法律底线意识和程序意识。2014年,我院被评为湖北省首批法治创建活动示范单位。
保障改善民生。针对群众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和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连续四年组织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监督立案81人,2013年,该项工作在全省检察机关作了经验交流。监督立案的黄自元等8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相关部门共查封无检验检疫证明的印度牛肉400余吨,犯罪嫌疑人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保障了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生命健康。贯彻精准扶贫部署,开展集中惩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在惠农扶贫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等环节查办职务犯罪12人,促进惠民政策落地落实。
二、密切关注社会稳定新动向,着力推进平安江夏建设
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2295人、提起公诉3020人,比前五年分别增加23.8%、46.7%。围绕人民群众平安需求,积极参与打黑除恶专项行动,突出打击偷拐骗抢、黄赌毒等犯罪,起诉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167人,起诉“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嫌疑人417人,起诉毒品犯罪嫌疑人217人,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完善重大复杂敏感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如在办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全省首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件过程中,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加强证据审查把关,确保准确指控犯罪,被告人邓大伟、陈飞鸿等12人起诉法院后分别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
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强化证据审查,加大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违法犯罪的查处和监督力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杜绝冤假错案。五年来,共排除各类非法证据48份。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⑷工作,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89名犯罪嫌疑人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积极主动做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⑸试点工作,办理速裁程序案件480件531人,平均办案时间为4个工作日,诉讼效率进一步提高。注重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听取律师意见程序,着力构建新型、健康、良性的检律关系,江夏电视台对这一工作举措在“百姓视点”栏目进行了跟踪报道,取得较好社会效果。
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通过完善网上受理中心系统、设立“服务群众工作室”、丰富12309举报受理电话功能、建成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打造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四位一体”的群众诉求表达平台,依法妥善处理群众信访756件次。深化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对符合条件的信访及时导入司法程序,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完善检调对接⑹、刑事和解⑺机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依法决定不批捕203人、不起诉23人。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31名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发放司法救助金7.6万元,帮助家庭减轻困难,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室,建立心港湾未成年人观护基地⑻,探索“捕、诉、监、防、护”五位一体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新模式,依法对6名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改进调查取证、询问方式,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辅导。通过设立阳光良才工作室、关爱留守儿童、现场庭审观摩、校园法治讲座等形式,深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2015年,公诉科被评为“湖北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三、牢牢把握反腐斗争新要求,加大惩防职务犯罪力度
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68件89人,所办案件均为大案要案⑼,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300余万元。加大对群众身边腐败犯罪特别是“小官大贪”的惩治力度,查办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医疗卫生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43人。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环节的职务犯罪34人。深入开展职务犯罪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将潜逃16年的犯罪嫌疑人黎某抓获归案,促使潜逃近3年的犯罪嫌疑人葛某投案自首。
深入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坚持贪渎并查,共立案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9件18人。查办发生在国家财政资金扶持项目审批环节的渎职犯罪6人,发生在残疾人就业保障、公共卫生专项经费管理等领域的渎职犯罪3人,重大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5人,司法领域玩忽职守、刑讯逼供等渎职侵权犯罪4人。
着力提高侦查工作水平。积极探索“规范化取证、精细化初查、专业化审讯、集约化办案”侦查新模式,加强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建成职务犯罪侦查信息查询平台和信息研判室。规范侦查行为,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全面、全部”同步录音录像⑽等制度,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高度重视办案安全,积极发挥司法警察在保障办案秩序和安全中的职能作用,认真执行强制物理隔离、看审分离、审录分离等制度,严格落实办案安全责任制,实现了办案安全零事故。
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积极开展以廉政共建为主要内容的系统预防,召开联席会议33次,接受预防咨询57次;继续深化专项预防,重点介入金港通用园区、“南四环”、“清水入江”等23个重大工程项目,撰写职务犯罪预防专题分析报告34篇;结合执法办案,针对涉案单位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发出检察建议102份。加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⑾工作,对外提供行贿犯罪记录查询5770次。创新预防宣传形式,创作廉政海报、廉政宣传展板、廉政画册等,扩大预防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其中一份廉政海报获评“全省检察机关廉政公益海报二等奖”。
四、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加强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监督,依法督促侦查机关立案225件、撤案56件,立案监督的被告人李在想非法行医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纠正漏捕150人、漏诉37人,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17件;建立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官制度,促进对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关口前移,有效促进规范司法。加强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监督纠正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27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提出抗诉17件,11件已获改判,依法提起抗诉的被告人毛怀良受贿案,由一审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改为有期徒刑十年。
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办理民事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案件65件,建议提请抗诉16件,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通过释法说理积极引导当事人息诉和解8件;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不规范问题提出检察建议13件,对执行不当、不规范问题提出书面检察建议6件;探索开展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工作,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57件,督促收回土地出让金高达20多亿元,2012年,该项工作在全省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会议上作了经验交流。探索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摸排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3条。
强化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健全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制度,及时提出催告通知138人次,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开展各类安全防范检察57次,发现并协助监管机关消除事故隐患21起,维护正常监管秩序。对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89份,全部被监管部门采纳。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纠正脱管60人、漏管37人,对7名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督促收监执行。2015年,监所检察室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一级规范化检察室。
五、紧紧围绕司法改革新任务,切实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紧紧围绕上级各项改革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及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期间工作平稳和队伍稳定。在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方面,根据省检察院和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及时完成保障基数核定、经费上划等工作,实现了财物保障的省级统一管理,人员机构编制上划工作已基本完成。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方面,经考试、考核、遴选委员会审查等程序,确定首批计入员额检察官为34名。在司法责任制改革方面,将部分办案事项决定权授予检察官,建立检察官权力清单,通过强化业绩考核、加强监督制约、严格司法责任追究等方式,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运行。
加强思想纪律作风建设。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坚定理想信念,依法秉公用权。狠抓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落实,深入学习贯彻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强化警示教育,保持敬畏之心。五年来,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明显提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均未出现违纪违规行为。
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以开展争创“学习型检察院”、争当“学习型检察官”为载体,通过实施青年干警成长工程、开设各类业务培训班、开展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等形式,加强对一线司法办案人员的专业素能建设和新进新任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形成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的浓厚氛围。五年来,干警的专业素养和司法水平明显提升,先后有80余篇调研文章被省级以上刊物采用,500余篇宣传稿件被市级以上媒体采用,14名干警被省、市检察院评为办案能手、优秀侦查员,9名干警进入省、市各类检察业务人才库,3名干警荣获武汉市“十佳公诉人”。
强化监督制约。坚持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先后专题报告了办案质量检查、民事行政检察、侦查监督、反渎职侵权、司法体制改革等工作。主动邀请代表委员视察、评议检察工作,对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及时反馈。深化检务公开,重点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发布重要案件信息19条、程序性信息1460条,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809篇;开通“江夏检察”微博、微信公众号,主动接受群众和新媒体监督。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⑿,组织人民监督员参与信访接待、案件质量评查、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自侦案件庭审及回访考察等活动120余次,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13件次。
各位代表,过去的五年,是区检察院司法理念深刻转变、司法行为更加规范的五年,是检察工作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的五年,是队伍素质全面提升,基层基础不断夯实的五年,是法律职能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属性更加凸显的五年。五年来,有5人次荣立二、三等功,15名干警被评为省、市级先进检察官,37个集体和93名干警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区检察院先后荣获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省五一劳动奖状、省级文明单位等47项荣誉。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区委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区人大的监督和区政府、区政协的支持,更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在此,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法律监督职能发挥得还不够充分、有效,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管理机制不够健全,改革创新力度深度有待加强,信息化应用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三是部分检察人员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创新意识、专业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四是司法改革进入深水区,相关配套制度需进一步完善,统筹推进检察改革需进一步攻坚克难;五是检察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日益显现,高层次人才和办案能手相对缺乏。对此,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改进自身不足,积极争取各方支持,认真加以解决。
今后五年工作思路和2017年工作安排
各位代表,未来五年,是全面推进江夏经济、城市、民生“三个升级版”示范区建设,实现在更高起点上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形势新变化和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实践“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依法履职尽责、服务保障大局为主线,着力加强检察业务工作,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切实提高自身建设水平,努力为江夏“全力打造武汉经济增长第三极、加速建成独立成市的武汉南部生态新城”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保障。2017年,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把检察工作放到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和科技创新,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加大对严重污染水源、大气、土壤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护好江夏的碧水蓝天。继续开展集中惩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重点查办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职务犯罪,促进扶贫政策落地惠民。
二、积极参与平安江夏建设。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依法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继续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保障人民“舌尖上的安全”。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遏制毒品犯罪高发势头。健全检察环节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全面推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检调对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教育与保护等机制。积极参与全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结合司法办案,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和法治文化建设,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三、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深入研究经济发展新常态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加重视侦查工作机制创新和办案模式转型,依法打击危害经济发展环境、影响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严重职务犯罪,特别是严肃查办妨害国家重大经济发展战略部署实施、影响重大改革举措落实、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在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专业预防和社会预防,重点加强对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宣传,努力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
四、积极稳妥推进检察改革。着力推进司法责任制的实践运行,进一步规范办案流程,细化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探索分类管理运行中的工作模式、管理方式,对接员额制改革、职务序列改革、工资制度改革等司法改革政策,确保改革政策落实落地。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大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全面推进工作力度,深入探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继续深化涉法涉诉信访、检务公开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
五、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巩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法治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入推进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和全员岗位练兵,切实提升全员学习能力与专业素养。全面推进“两个责任”落实,持续整治“四风”和其他突出问题,强化检务督察,强化执纪问责。切实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虚心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快推进科技强检步伐,积极探索“互联网+检察”工作模式,着力打造“智慧检察”。
江夏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用语说明
⑴“十六条意见”:指省委转发的《省委政法委关于政法机关优化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意见》对全省政法机关更新执法司法理念、增强服务经济发展主动性、惩治影响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的犯罪、规范司法行为、联系服务企业等提出了16条要求。
⑵“鄂检十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简称鄂检十条),即:更加注重平等保护、更加注重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创业权益、更加注重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更加注重惩治危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更加注重对侵害非公有制企业权益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更加注重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更加注重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法治宣传教育和犯罪预防、更加注重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更加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更加注重与非公有制企业的沟通交流。
⑶“两法衔接”: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为促进行政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011年2月,中办、国办转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对“两法衔接”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统规定,要求检察机关依法运用立案监督、检察建议、查办职务犯罪等手段,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力度。
⑷羁押必要性审查: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⑸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指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对符合相应条件且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非法拘禁、盗窃、诈骗、故意损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轻微刑事案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简化办案程序,缩短办案时间,落实快侦快办。
⑹检调对接:指把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对接,促进实现和谐司法、柔性司法的工作机制。主要做法是:在检察环节积极促成轻微刑事案件、涉检信访案件、民事申诉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解,实现定分止争。
⑺刑事和解: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案件处理方式。
⑻心港湾未成年人观护基地:该基地位于江夏区金港新区金港一号社区“青少年空间”内,旨在为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提供观护帮教。在观护员和志愿者的帮助下,以法制教育、技能培训、心理疏导、认知引导等一系列教育让涉罪未成年人在规范化和个性化的帮教中获得成长与进步。
⑼大案要案:“大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职务犯罪案件;“要案”是指副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⑽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通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再现讯问过程,有利于及时全面固定证据,也有利于强化对讯问活动的监督,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讯问行为的发生。
⑾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录入1997年以来经人民法院裁判的行贿受贿犯罪案件的档案。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查询结果供个人和单位进行商业活动时参考。
⑿人民监督员制度: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经中央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由在社会上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等11种情形实施监督,要求人民检察院作出最后处理决定时,应充分考虑人民监督员的评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