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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刊登:真心悔改,谁来为他们的归途清障

【字号:    】        时间:2024-03-27      

  

  

  △ 《检察日报》2023年12月30日

  第04版:法治新闻

   对于发自内心想要改过自新的社区矫正对象来说,回归社会这条路走得并不平坦。这期间遇到的诸多棘手问题该如何解决?谁来解决?近日,记者进行深入采访,以期寻找破题之钥。

  

  △2022年4月,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检察官与区司法局琴断口司法所所长及社工,对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

  如何证明外出经营的必要性

  2021年,从事水上航运的米某父子因购买、运输、销售非法开采的海砂被法院宣告缓刑,在安徽省怀远县接受社区矫正。其间,米某多次向怀远县司法局申请出省从事货轮运输未获批准。

  据怀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孙敦润介绍,未批准米某请假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其一,米某从事运输的货轮不在本地,社区矫正机构不能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无法判断其外出经营的必要性;其二,对米某是否属于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能否适用依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司法政策尚存在争议;其三,米某的货轮长期在长江航道及福建近海从事运输,外出运输少则几天多则几个月,这段时间如何防止脱管是个难题。

  无奈之下,米某向怀远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检察官张培远受理申请后迅速展开调查。张培远调查发现,早在2015年,米某等人举债1100余万元在江苏某船厂自建货轮,挂靠安徽某航运公司,在长江航道从事大宗商品运输服务,后米某等人因涉案被判处刑罚,均无法上船从事航运活动,万吨货轮无法发挥应有的经济价值,且米某等人为偿还每月9万余元的银行贷款,已变卖房产,所挂靠公司也承担了部分贷款还款责任。

  张培远了解到,货轮虽挂靠于航运公司,但实际由米某等人自行使用管理,他们属于货轮的实际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被视为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且此货轮适宜在长江从事大宗商品航运,如限定只准许其在省内航行则难以实现货轮的经济效益。针对米某的社会危险性,张培远核实了米某入矫后的表现:一直积极主动、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未发生脱管、漏管情况。怀远县检察院经过风险评估后认为,米某脱管风险较小。

  2021年12月,怀远县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等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讨论,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应批准米某外出经营。随后,该院发出批准米某请假申请的检察建议。社区矫正机构采纳检察建议,批准米某从事跨省货轮运输经营活动,并定期通过监管系统、船舶网等核查米某行动轨迹和思想状况,加强对米某的动态监管。

  “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应当自觉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我院在依法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积极运用‘府检联动’机制,与司法行政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全县在矫人员进行全面摸排,建立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台账,及时了解其需求,依法帮他们解决遇到的难题。”怀远县检察院检察长张德智介绍。

  学校在外地,

  社区矫正期间是否可以回学校就读

  

  △2023年1月,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召开对矫正对象小周(化名)的不公开听证会。

  “孩子非常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听老师反映他在校表现优秀,我们也就放心了,希望他能够吸取这次教训,走好今后的人生路。”说起儿子的变化,电话那头小周(化名)的爸爸颇感欣慰。

  2022年11月,未成年人小周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内执行社区矫正,矫正期自2022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

  然而,一个现实难题摆在了小周面前。因学校在外地,他需要长期离开湖北省武汉市,但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不允许其随意离开执行地。小周的父亲遂向武汉市洪山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提出申请,希望能够允许小周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完成学业。

  2023年1月,洪山区检察院获悉这一情况后,立即对上述申请事项及社区矫正机构的审批活动开展同步监督。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该院主持召开听证会,邀请洪山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局长、洪山街司法所所长、人民监督员、小周及其监护人参加。

  听证会上,检察官向听证员介绍了小周的个人及家庭情况,对其去外地读书的意义与风险进行阐释。上述机构代表对小周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说明。经评议,听证员认为同意小周外出求学的申请具有积极意义。听证会后,小周在多方帮助下,顺利完成开学报到。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是一类特殊的群体,其中部分面临着就学问题,特别是跨省异地就学,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如何与学校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建立联络机制,亟须进一步明确。”洪山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局长房志萍表示。

  与此同时,安徽省检察机关探索开展异地协作,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外出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代为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在校就读期间的监管措施。外出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及时将日常监管形成的档案材料送交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从而推动两地社区矫正机构建立高效衔接工作机制,对异地社区矫正对象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就业难,回归社会绕不开的话题

  2023年2月,武汉市江夏区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时,一份江夏区纸坊司法所出具的讨论记录引起了检察官魏芬的注意。记录显示,社区矫正对象吴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擅离居住地,司法所拟对其作出警告处分,并及时与吴某谈心,引导其积极接受社区矫正。

  从谈话笔录中魏芬了解到,吴某父母双亡,家中还有一个重病卧床的哥哥,仅靠亲戚救济度日,因在武汉没有住所和工作,才返回老家。

  考虑到吴某的实际情况,江夏区检察院会同江夏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纸坊司法所召开联席会议,提出要利用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劳动教育基地对吴某进行帮扶,帮其解决生活困难,树立工作生活信心。

  据悉,该劳动教育基地内部设有农庄改造基地、学习课堂、图书馆和驻基地检察室,集学习教育、劳动安置、培训就业和心理辅导于一体。接受社区矫正之余,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参加基地的劳动生产活动以获取报酬,也可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身就业能力,缓解生活压力,重新融入社会。自2018年2月至2023年12月,江夏区社区矫正机构先后组织24批627名社区矫正对象到基地参与公益活动和集中学习教育。

  就业难是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绕不开的话题。为了给社区矫正对象的归途清障,2023年以来,江夏区司法局、检察院和公安分局联合搭建了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优化社区矫正,助力提升社会治理质效”三方协作工作机制,依托劳动教育基地的独特优势,为3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社会实践活动,多方协调拓宽就业渠道。截至目前,3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解矫后全部找到工作,他们回归社会就业难的痛点得以解决。

  “找不到工作,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就业受到歧视等,很可能增加再犯罪的风险。”魏芬说。“现阶段,社区矫正对象再就业方面存在个人技能水平参差不齐、就业过程中的社会接受度偏低等问题。”对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伟表示,社区矫正机构可以与人社局、检察院联合共建就业帮扶基地,有侧重地培养社区矫正对象职业技能;检察机关应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推动形成社区矫正对象就业帮扶合力。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自社区矫正法施行以来,很多地方的社区矫正机构和检察机关积极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就业难题。比如,山西省临汾市社区矫正机构注重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技能培训,并在检察机关积极推动下,与街道办事处加强沟通协调,通过实地考察,认真研判,决定在车站街街道办试点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再就业安置群体,以精准帮扶再就业的方式实现社区矫正对象稳定就业。截至目前,他们已帮助1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就业问题。

  福建省宁德市检察机关联合司法行政部门探索“检+N”公益互动模式,鼓励培育社会志愿者团队参与社区矫正帮扶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专业化心理咨询服务、家庭就业指导等优势,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有效激发他们改过自新的动力,使其尽快回归和融入社会。